一、为广大群众提供计生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对离开户籍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对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持申请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病残儿鉴定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免费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五、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户籍地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六、坚持“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原则,按照个人申报、调查评议、复核复查、确认审批、录入上报等程序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子女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全面开展扶助制度。全面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七、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据和票据式样,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非正规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
举报监督电话:2124375 212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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