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首办责任制。群众到工商机关和工商“窗口”办事或联系工作时最先接触到的工商机关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对需要到本机关其它科(股)室办理的,应主动带领办事群众到承办科室并移交给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保证办事群众得到热情优质的服务。
二、实行“一口清”制。对办事群众需要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做到 “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登记程序“一表明”,避免办事群众多处问、反复找、来回跑。
三、实行“一次性”办结制。凡群众申办事项符合法定要求且资料齐全、所需手续完备(含必需的各类前置审批手续齐备)的事项,必须一次性办结完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处罚额度在50元以下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罚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经济违法案件,实行现场一次性即时办结。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新建企业筹建登记、内资企业法人(含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等审批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事业单位经营广告业务资格变更、注销审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以及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广告经营许可审批登记、商品展销会登记、网站名称登记等审批事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实行“跟踪”服务制。对全市重点保护、优势骨干、著名品牌和新设立的企业,工商机关将主动上门走访、定点联系、跟踪服务、现场解难。
六、实行阳光政务制。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服务大厅和对外服务窗口,以县(市、区)工商局为单位在各对外服务窗口(含机关办公楼大厅和基层工商所)的入口显要位置,统一制作并悬挂政务公开栏或公示栏。
以上承诺,恳请监督。监督举报电话:253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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